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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年后,夫妻俩相继去世。 一次性养老金和丧葬费总计54万多元,留下一套房子和82万存款,但没有留下遗嘱。

父母去世后,一名 10 岁男孩成为孤儿。 随后他被一对七十岁的老夫妇“收养”,并改名为郭嘉。 夫妻俩还有一个女儿郭怡,比他大29岁。

16年后,夫妻俩相继去世。 一次性养老金和丧葬费总计54万多元,留下一套房子和82万存款,但没有留下遗嘱。

郭嘉、郭毅因老两口留下的“百万遗产”告上法庭。 30岁的郭嘉说,郭氏夫妇去世后,郭毅将老人名下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,还提出让他腾出老两口留下的房子。 正是出于这个原因,自认为是这对夫妇的养子的他采取了法律行动,要求分享遗产。

近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郭佳及其律师处获悉,今年6月贵阳市南明区法院驳回其审判后,贵阳中院驳回其上诉,维持原判。 法院判决,郭某夫妇收养郭佳时,未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,收养关系尚未成立,郭佳不享有合法收养权利。遗产。 郭氏夫妇的遗产。

▲郭嘉与郭某

郭嘉及其律师表示,《民法典》第1131条规定,“适当的继承权,可以分配给继承人以外的以死者为生的人,或者继承人以外的进一步赡养人的人”。死者。” 他们将相应地追究另一个案件。

父母双亡

一名10岁孤儿被一对七十多岁的夫妇“收养”

郭嘉,原名王,出生于贵阳一个普通家庭。 10岁时,因父母相继病逝,他成为孤儿。 2005年1月,他向贵州媒体表达了自己的愿望:“请帮我找一个愿意收养我的家庭,我会听话的,我会做饭、洗衣服……”

▲收养申请表

二四六香港资料期期准117图片_ “领养”夫妇成为孤儿16年未登记:去世留下数百万遗产 这名男孩被认定没有继承权,将在另一起案件中受到起诉。

据贵州媒体当时报道,他的身世引发关注后,经过街道办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努力,尊重他们的意愿,最终被一对七十多岁的老夫妇“收养”。 当时正在进行中。 据夫妻俩介绍,几年前女儿结婚搬走后,老两口感到孤独。 看到报道后,他们很同情这个孩子。 考虑到他们有能力抚养他,他们就想出了这个主意。 采用它的想法。

▲清洁申请表

▲户籍信息

郭嘉回忆说,他是从几个家庭中选择了郭氏和范氏的。 2006年来到郭家后,由于年龄相差较大,他称郭为爷爷,范为奶奶。 其律师提供的证据显示,郭某夫妇“收养”后,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收养、转学、改名申请。 这表明老两口准备收养孤儿王某某为孙子,并改名为郭嘉。 户籍信息显示,改名后,他以老夫妇的孙子身份入户。

老两口去世了

老人的女儿要求他离开家

据郭佳介绍,来到郭家后,他就和爷爷、奶奶住在一起,就像一家人一样,直到2021年2月和2021年9月,两位老人先后去世。去年12月出具的证明显示,郭佳、郭某、范某长期居住在同一住宅。

郭先生夫妇的女儿郭怡比郭嘉大29岁。 郭嘉说他称郭毅为阿姨。 郭毅在这个时间左右结婚,假期和周末回家的次数较多,但两人的关系相对紧张。

“爷爷去世后,奶奶要求有一天能找个机会拉近我们之间的关系。”郭嘉告诉红星新闻,但奶奶突然去世,没有留下任何解释。 祖父和祖母去世后,他住在与两位老人合住的房子里。 但2022年,郭毅突然要求他搬出去。 为此,他很难接受,认为自己在这所房子里住了这么久,自己和爷爷奶奶就像父母一样。

遗产共享诉讼被驳回

法院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

2023年11月,郭嘉提起诉讼,要求分割房屋、养老金、存款等。 代表郭先生及其夫人。 法院估算,郭某夫妇的单身养老金和丧葬费达54万余元,范某去世时有积蓄82万余元。 另外,他们名下的一套房屋已于2022年5月过户登记,由郭毅继承。

郭嘉提起诉讼称:“他被收养后,与郭嘉夫妇相伴生活,照顾老夫妇晚年。 他登记为老夫妇的孙子,他和郭毅都是老夫妇的养子,应该有同等的继承权。”

对此,郭毅在庭审中辩称,其父母与郭嘉并未建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。 因此,郭嘉并不是父母的合法继承人,无权分享遗产。 作为父母唯一的第一线继承人,她有合法继承遗产的权利。 她还表示,郭嘉声称她也是被领养的,这是捏造事实。

法院认为,收养关系是否成立,必须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。 郭嘉与郭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在收养法实施期间发生的。 根据规定,收养关系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。 但郭佳未能提交相关登记文件,因未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,法院因此判决其收养关系不成立。 因此,根据继承顺序等规定,郭家对郭氏夫妇的遗产不具有法定继承权。

今年1月30日,贵阳市南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驳回郭佳一案。

申诉被驳回

他正准备追查另一个案件

郭嘉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 他认为,仅仅因为未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就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,事实不明确。 原因是他的生母生前向居委会提出请求,社区在民政部门的领导下,通过媒体向街道办事处反映,最终实现了他的收养。 收养终于进行了。

对此,当时负责此案的原居委会主任赵女士证实,郭佳父母去世后,社区在郭佳的指导下找到了几户家庭。街道办事处。 进行“双向选拔”,并办理了当时的户籍等手续。 但她补充说,目前还不清楚郭和他的妻子是否去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。

郭嘉上诉时还声称,虽然建立收养关系是获得遗产税资格的关键因素,但并不是唯一因素。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,还有“酌情分配”,因此郭氏夫妇的遗产必须进行分配。

郭毅坚称收养关系不存在,并辩称父母无意收养郭嘉。 如果当时父母准备收养的话,肯定会办理收养手续。 她还表示,郭嘉声称已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要求妥善分配遗产,构成独立的法律诉讼,应单独提起。

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,裁定郭嘉与郭氏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。 因此,原审判决对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主张不予支持。 应该继承郭先生和郭夫人的遗产。 至于他提出的即使收养保证金不成立,他仍然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适当分配遗产的问题,法院表示他一审没有提出过,一开始没有听到也没有什么不妥的。

6月17日,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郭佳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对此,郭嘉表示,自己是在各方关注下来到郭家的,本来以为一切都是合法合规的。 “目前,收养程序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。” 他表示,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,希望通过“酌情分配”的方式,将一定比例的遗产“分配”给非继承人。 他告诉红星新闻,目前他还住在爷爷、奶奶留下的房子里,可以养活自己,但他希望“有地方住”。

郭嘉的律师表示,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,适当的遗产可以分配给继承人以外对死者有赡养义务的人,或者分配给继承人以外对死者赡养较多的人。 他们将相应地追究另一个案件。

红星新闻记者姚永忠提供并接受采访

编辑张莉主编邓浩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