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在遇到技术对象时,通常会寻找法律条文或法律原则,尝试将其转化为法律对象,进而推断出相应的法律关系和监管路径。 这是法律实践中的标准,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合理有效的。 然而,《数字建筑与法律》一书的作者胡岭批判性地提出,法律专业人士不应只担心个别技术,将其想象为孤立的、封闭的物体,而忽视复杂的技术系统、政治经济关系和生产。 他们所属的组织流程。 熟悉判例法的读者很快就会发现其中的实用主义味道。 正如波斯纳在《法理学问题》中所指出的那样,律师不必在本体论上纠结概念是什么,而只需从外部角度观察和预测其社会影响,然后做出决策。

胡灵的理论公式还包括莱西格的法律社会学和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。 莱西格的理论标签是“法典就是法律”,而马克思的理论标签是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”。 他们都认为法律并不是社会控制的唯一决定性手段。 Lessig 代码和架构是可以互换的概念。 从技术或垂直角度来看,架构是指互联网协议的自下而上层。 在社会或横向意义上,莱西格将“结构、市场、社会规范和法律”并列为四种监管力量。 胡凌沿袭了Lessig的架构理念和理论观点,但他认为Lessig主要关注监管权力的问题,即谁监管、监管谁、如何监管、在网络空间提供什么样的监管,但他没有不要这样做。 对法规有很好的了解。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网络架构构成生产力,不断推动法律规则、社会规范和经济模式的更新和重构。 因此,胡灵的建筑理论实际上是规范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的综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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